2026-02-26
尊敬的认证客户: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公告2025年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Q新规”)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另CNCA公告2026年第2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以下简称“E新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以下简称“S新规”),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QES新规是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称QMS,简称“Q”)、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称EMS,简称“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称OHSMS,简称“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监管部门对QES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贵组织QES认证活动合规性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性,为了各认证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现将与认证客户有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EMS/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QE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E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另,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S认证申请适用);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适用于Q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于E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 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适用于S认证申请);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认证合同的内容应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认证合同由认证客户直接与认证机构签订,且认证费用由认证客户或其上级单位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EMS/OHSMS 及“认证申请条件”(QES规则5.1.2 )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三、认证审核要求
1.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2.审核时间间隔
(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个月。除开再认证年份,每个日历年需进行一次监督审核。
(2)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 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
3.首末次会议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E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S还包括: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 员工代表)。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
4.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对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亲自参与并推动QES管理体系实施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保留图片/音像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认证。
另,对于S认证,审核组还应与下列人员面谈:
(1)负有 OH&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
(2)负责 OH&S 的员工代表;
(3)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4)管理人员、员工,包括从事与预防 OH&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
(5)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5.认证委托人出现下列情况将导致审核终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另,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S认证适用);
6.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需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严重不符合,其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的注册资格。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再次申请认证的,也需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QMS/EMS/OHS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EMS/OHS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EMS/OHS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EMS/OHSMS 认证标志。
3、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新规7.2/7.3/7.4条款,规定了应暂停/撤销/注销的情形。请获证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管理体系运行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五、认证资料存档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资料,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表、合同;
(2)审核通知;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项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纠正措施;
(6)审核报告;
(7)认证证书、监督保持通知等;
(8)暂停、撤销、注销、恢复通知(适用时);
(9)认证变更资料(适用时);
(10)转机构资料(适用时);
(11)认证活动终止资料(适用时);
(12)对认证决定的申(投)诉资料(适用时)。
另外,获证组织QMS/EMS/OHSMS运行的相关成文信息也应按规定留存。
六、新版规则下载网址(www.huasin.org.cn或联系项目负责人索取)。
以上通告内容请认证客户进行认真学习、理解,并严格执行新版规则的要求,避免因违反规则要求而导致的影响认证资格及认证证书的使用。
华兴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