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3
尊敬的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16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25,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帮助客户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保障后续认证活动高效推进以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现将新版规则中客户及相关方应关注的要求进行整理并以公开方式发给各组织,敬请阅知:
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时限安排
1.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从即日起,按照新版实施规则提出申请。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统一按照新版实施规则要求对客户实施认证。
2.为确保认证客户的利益,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旧版实施规则检查的项目,符合认证要求后我公司将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证。
二、认证检查要求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检查,主要变化有。
(一)受理条件
1.明确认证委托人拥有产品所有权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明确相关方为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受委托方也不能为失信企业,对受委托方撤销情况要求作出规定。
3、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申请前提交文件,增加:
(1)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声明。
(2)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5.撤销情况要求: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他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
(二)签订认证合同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三)终止检查的情况
1.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四)认证后管理
1.再认证程序按初次认证执行。
2.同一品种有多个生产季的,需至少增加一次获证后现场检查。
3.不通知检查不再规定48小时内通知企业,未使用标识的企业的不通知检查增加数量。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不低于10%,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
4.要求认证机构在流通领域内对使用标志企业产品抽样。
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每年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
(五)销售证与标识
1.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
2.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六)认证证书
1.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到期后自然失效。
2.生产类认证证书中生产规模不再仅适用于养殖,适用于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
(七)境外项目的规定
1.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2.产品抽样后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该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与其签订委托检测文件并保留相关证明和公正性声明。
3.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可由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境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八)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
1.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案;
2.外购植保产品需记录其农药登记证号;
3.调整了不同地区枸杞种植高风险时间段;
4.调整了宁杞1号不同年份产量估算。
三、新版规则下载网址(www.huasin.org.cn)
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望各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仔细阅读并知晓相关要求,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同时,我机构将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各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28-62738122
华兴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